CWM50、五道口“支招”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建立分级牌照体系、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金融科技公司应该如何监管?今日,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和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发布《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报告》,在肯定了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报告也指出,金融和技术的业务边界逐渐模糊,存在较多的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金融风险传导突破了传统的时空和实体的限制,给金融市场和金融稳定带来了新的挑战。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总顾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在会上指出,大型科技公司介入金融业务是其流量变现的最好途径,因此监管可以从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入手规范平台企业的数据治理。“如果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确实存在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就应当基于法治原则,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该阻止时就阻止,该处罚时处罚,该分拆时分拆。”

  建议对金融科技公司建立分层牌照体系

  报告指出,针对平台金融科技的发展,监管层可以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鉴于金融科技公司对金融业务的节点式介入,可根据现有的分工状况,对现有全牌照进行拆解,构建分级牌照体系。可以划分为全牌照和有限牌照,按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实际从事的节点业务类型,颁发相应的业务准入牌照。

  吴晓灵进一步解释称,“分级牌照”是相对于节点金融业务而言的。与传统的按银行、保险、证券业务划分的大类金融业务的“大牌照”不同,金融科技公司无论是引流、获客、助贷还是帮助银行做风控、做贷后管理,他们属于不同程度地介入了信贷业务的某个环节,这些环节可称之为“节点”,金融科技公司所提供的这些服务可称之为“节点型金融服务”。由于这类服务会对贷款质量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为了落实金融活动全覆盖的监管要求,建议对其发放“有限牌照”进行管理。

  吴晓灵建议,凡是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根据其介入金融业务深浅程度与监管强度进行匹配。“有些要持有限牌照,有些可以备案管理,有些则可通过合作的金融机实施穿透式管理,不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应按一般科技公司监管。”

  建议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

  报告指出,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合规治理是监管的重点,主要集中于数据采集、处理和使用三个环节。由于数据对金融科技的兴起和发展有巨大的作用,报告也对数据合规治理提出了建议。

  在数据采集环节,应侧重于防范金融科技公司对数据的过度采集,保护个人隐私;在数据加工环节,应侧重于防范金融科技公司的算法歧视和过度开发问题;在数据使用环节,可从征信体系建设入手推动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治理和分享使用。

  吴晓灵表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基础生产资料,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是最重要的任务。而在保护隐私的过程中,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怎么样来保护;监管应对所有的运用程序、算法,各种APP进行审查;同时要建立个人数据账户,使身份认证数据与业务数据隔离,让数据阳光化、透明化,可以有序交易,供社会运用,体现数据的公共属性。

  报告指出,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对用户在互联网上产生的数据进行了深度学习和客户画像。为保障客户数据安全,以及客户对数据的知情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建议探索“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平衡数据保护与挖掘。

  报告认为,在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先建立个人数据的标准体系;明确个人数据账户的采集原则,尊重数据主体的主观意愿;数据采集机构应向数据主体提供充分的数据账户管理和授权权限,即允许第三方数据需求方在获得客户明确授权后可有偿访问客户的个人数据。同时,个人数据账户“不可二次分享”,以保护初始采集机构的利益。

  报告建议,个人数据账户宜采取“商业主导+政府监管”的管理模式。政府可以制定数字账户的基本标准并监督执行,可以用金股的方式支持第三方建立个人数字账户,以更好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吴晓灵进一步解释道,金股方式即政府持有该公司的金股,对公司有违公众利益的决策实行否决,但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

  “建议可以对系统重要性数据公司实行金股制度。这比让某个国有企业控股重要的数据公司更有利于平衡保障公众利益与保持企业活力。因为国有企业控股也不如政府金股更能排除利益的诱惑、保障公众利益。当然,如果有业务协同的国有企业与平台公司合作且获取控股地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也应当鼓励。”吴晓灵表示。

  反垄断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吴晓灵认为,大型科技公司通过建立平台,以丰富的业务场景为切入点,为供需双方提供对接和撮合服务。这种创新有别于传统的价值链某个具体环节的创新,是颠覆式创新。在这种模式下,用户是平台的客户,用户在平台上消费的过程使用户成为了平台的资产,也成就了平台对用户的支配地位。因此每个平台都在不知疲倦的创造新场景,吸引新用户,留住老用户。

  “从某种意义上说,平台是市场运行的结果,支配地位是平台的内在要求。”吴晓灵强调,反垄断,不是要反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而是要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市场地位的滥用表现为价格上的欺诈、定价杀熟、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捆绑销售、差别待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横向或纵向的垄断协议、旨在消除竞争对手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等。

  为了尽量避免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吴晓灵认为,可以通过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来解决信息孤岛的问题,让用户知情和授权得到保障,为众多数据需求方提供了一个光明正大获取用户数据的途径,有利于解决当前数据交易中的灰色产业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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