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近百亿,这家深圳私募两年时间大量交易可转债、ETF,看监管如何开罚单

  财联社(深圳,记者 周晓雅)讯,近年来,可转债作为新起的投资品种一度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甚至被称为投资界的“网红”。与此同时,ETF、LOF产品也因低成本、低门槛等特点愈发受到市场青睐。不过,上述品种的投资热潮的背后,暗藏违法交易的行迹。

  私募借用他人账户交易可转债

  7月1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对嘉创基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表示,对嘉创基金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责令嘉创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嘉创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嘉创基金先后借用钟某权、杨某、张某莲、石某英、谢某言、胡某、吴某英、马某如等8名自然人名下的12个证券账户,由嘉创基金集中管理前述证券账户和对应存管银行账户。

  有别于此前常见的炒股违法行为案例,嘉创基金的违法行为意在时下火爆的可转债、ETF等产品。

  期间,嘉创基金招聘交易员进行统一集中培训,统一划转交易资金,并将前述账户调配给具体交易员,由其在公司办公地点集中从事场内交易。其中,交易员将上述账户主要用于交易可转换债券,并少量用于交易ETF和LOF基金,买卖成交金额累计96.86亿元。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硬件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嘉创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的情形,因此作出责令改正、警告以及罚款的决定。

  据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证监局表示,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存续产品低于500万规模

  中基协数据显示,嘉创基金成立于2016年1月29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由杨婷、陈富坚、钟志权、谢小妹等4人共同出资,其中,陈富坚为公司法人,业务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类FOF基金,管理规模在0-5亿元区间。

  暂行办法实施后,该公司曾先后成立了10只基金产品,不过截至今年1月18日,其中8只产品已经清算,剩余2只仍在运作。

  这2只产品均成立于今年,结合此前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不难看出,嘉创基金正通过新设产品对公司经营进行改正,回归私募管理人的本职。

  但是否能被市场所接受呢?中基协官网显示,根据管理人今年2季度的最新报送信息,两只基金目前的存续规模均低于500万人民币。

  事实上,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监管层长期打击的违法行为,而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监管机构也加大对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2020年,安徽、广东、吉林、内蒙古等地方监管局曾先后就此作出处罚决定,涉及正瑞储能、烟台中睿、绿城腾将、西藏涪展等多家公司。

  其中,再去年12月31日,内蒙古证监局官网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藏涪展因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内蒙古证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根据调查,西藏涪展借用“颜某”“赖某永”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累计买入1104万股“合力泰”,金额1.28亿元,共计亏损约59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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