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高歌冲A股:客户坏账扯后腿,招股书信披不一

  来源:壹财信

  作者:赵书涵

  7月29日,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宏立”)申请创业板注册制生效,并确定8月7日为发行申购日。早在2015年,大宏立曾申请上交所主板上市,折戟后遂转身投向深交所创业板,历时五年,大宏立如愿以偿,即将登陆A股,保荐机构国都证券一路随行。

  但《壹财信》发现,报告期内,大宏立因客户结构问题造成回款难,导致官司缠身;与前员工因股权纠纷闹上法庭;并且多版招股书信披不一致。

  客户结构待改善

  大宏立于2004年5月设立,前身为1995年成立的四川省大邑县建筑工程机械厂,主要从事破碎筛分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业务;同时基于对客户生产环境等的调研分析和设计,公司也能为其提供集设计、制造和服务一体化的整体解决方案。

  受下游砂石骨料行业客户区域性、资金实力、运营管理、采矿权数量等多因素的影响,大宏立的客户比较分散,且多数合作客户成立时间较短,这样的客户结构给大宏立的发展埋下了隐患。报告期内,大宏立对部分客户的账款收不回,昔日的合作伙伴最终走上法庭。

  报告期内,大宏立对四川晶泽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贵州省长顺县五和建材有限公司、绵阳钢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织金黔州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部计提坏账准备。大宏立与上述四家公司因合同款未及时支付问题诉至法庭,法院对这四家公司下达了限制消费令。而这样的诉讼在报告期内涉及多达十几家客户。

  同时,大宏立还存在为客户申请按揭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具体模式为客户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向公司支付一定比例货款后,剩余款项由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这样的模式也让大宏立面临着因客户货款逾期未还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2016年10月12日,大宏立与刚成立仅一个月的西双版纳胜伟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胜伟建材”)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其中275.60万元货款由胜伟建材在大宏立指定的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一次性支付给大宏立,大宏立并为这个新客户提供质押担保。胜伟建材因经营困难,从2017年12月起未能按期并足额向银行还款。银行于2018年3月行使质权,从大宏立单位保证金账户内划转存款及孳息236.60万元。

  大宏立的良性发展或需要在客户开发方面下足功夫。

  股权激励闹纠纷

  除了与客户间官司缠身外,大宏立也曾与前员工走上法庭。

  2016年11月9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前员工韩某与大宏立的股权确认纠纷一案。

  韩某于2010年3月22日进入大宏立工作,2010年4月28日被任命为公司财务部长。2012年5月、2014年10月,大宏立先后通过持股平台对被激励对象(包括原告韩某)实施股权激励。2016年1月30日,韩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领取2015年度奖金及一次性补偿金共计49,940.00元,且在离职前韩某将其持有的激励股份进行了转让。

  根据(2016)川0129民初1689号判决书,韩某诉称,大宏立在2011年7月7日向其书面承诺在三年期后(2011年7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将向韩某授予公司股份60,000股,但大宏立并未完成激励。韩某曾于2015年11月18日向大宏立提出股份授予事宜,但大宏立以公司内部决策变更为由解释股权不予给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不过,《壹财信》在大宏立2015年3月31日报送证监会的招股书中发现,大宏立设立两个持股平台用于激励员工。成都宏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宏振投资”)成立于2012年5月,系大宏立员工或家属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在成立当年6月向大宏立增资(增资来源系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15年3月27日),宏振投资持有大宏立股份703,542股。韩某系宏振投资的合伙人之一,出资60,000元,出资比例是3.1250%,则通过宏振投资间接持有大宏立股份21,986股。

  同时,韩某还是另一个持股平台成都宏源同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宏源同盛”)的出资人。据招股书,宏源同盛成立于2014年10月,也系大宏立员工或家属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在成立当年12月向大宏立增资(增资来源系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宏源同盛持有大宏立股份2,760,000股。韩某通过宏源同盛间接持有大宏立股份10,212股。韩某通过两个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大宏立股份32,198股。

  韩某在供词中提及仅被大宏立授予21,986股股份,向法庭提交了《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授股证书》(下称”授股证书”)复印件及手机拍摄的”授股证书”照片,要求法院判令大宏立履行授股承诺,向其给付大宏立股份60,000股,并及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因韩某所提供的”授股证书”复印件及手机拍摄的”授股证书”照片均系复制品证据,且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法院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信息披露出问题

  截至2020年7月30日,大宏立从2019年申请创业板IPO已经报送了7版招股书。《壹财信》在对比多版招股书时,发现有多版招股书在未解释说明的情况下,数据发生多项变动。

  2019年4月28日,大宏立向证监会报送了第一版招股书;时隔13个月后,又向证监会报送第二版招股书。两版招股书中2017年和2018年的数据多处出现调整,涉及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多个方面,具体数据调整如下:

(以上数据来自招股书)

  从上图中看,负债科目2018年的数据异常变动引人注目。根据两版招股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年的负债科目下仅预计负债的数据做了变更,这引起了非流动负债和负债合计的调整。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第一版招股书披露的2018年预计负债为4,408,686.38元,第二版招股书披露的2018年预计负债为4,440,572.27元,两者相差31,885.89元,但是非资产负债和负债合计的数据均相差8,114.11元。

  另第二版招股书中,在负债构成分析部分,2018年预计负债则为440.06万元。同一版招股书,同一科目数据之差导致财务勾稽关系出现问题,而这一错误一直延续在之后几版招股书的编制中。

  关于员工公积金缴纳方面,第一版招股书和第二版招股书披露的也不一致。据第一版招股书,2018年,大宏立在册员工人数为580人,公司为566人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但是第二版招股书披露,在同一年度员工人数不变的情况下,大宏立为565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竟比上一版招股书莫名少了1人。

  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薪酬方面,两版招股书数据披露也出现不一致。2020年6月28日,大宏立的第三版招股书公布,薪酬方面的数据出现了调整。据第三版招股书,2017年至2019年,大宏立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薪酬总额分别是289.23万元、336.33万元、393.72万元。不过,第二版招股书却显示,同期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薪酬总额分别是276.32万元、321.09万元、374.69万元。

  对比2019年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领取薪酬情况后,《壹财信》发现,第三版招股书的其他核心人员增加了一人——李佳乐,他在2019年领取薪酬19.03万元,正好是两版招股书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总额的数据差额。

  根据李佳乐的履历介绍,他是成都市大邑县人才计划D类专家,2010年10月进入大宏立任研发技术员,2014年11月起任技术部项目主管,然而第二版招股书并没有此人员的相关介绍。

  招股书中信息披露出现如此多的问题,不知大宏立该作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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