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修改列入人大主要任务 或涉业务范围、处罚力度等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愿)讯,两会期间至少5位代表委员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意见建议得到吸纳。5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表示,今后一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修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

  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商业银行法》1995年发布并实施,经过2003年、2015年局部修改后,此次代表委员们的提案议案主要集中在重新分类、扩充业务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市场化退出机制等方面。

  “《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亟需尽快推动,以完善立法顶层设计,解决目前商业银行立法严重滞后、与银行业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为建立现代化的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在提案中表示。

  一位熟悉立法程序的专家表示,《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按照程序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与三读审议,同时修改内容的多少也会影响到最终通过的时间长度。

  “今年要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等重点立法,以高质量立法推动、保障高质量发展。”今年1月19日,央行在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表示。

  扩充业务范围

  随着互联网、金融科技的技术手段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逐步扩大,资管业务、理财业务、托管业务和互联网信贷业务等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但目前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中尚未包括这些业务。

  “建议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行适当扩充,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以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崔瑜在提案中表示。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商业银行法》修订前,关于修改允许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的建议曾引发广泛倡议,但最终相关建议未获采纳。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解释称,当时没有进行修改的原因主要是立法条件还不成熟,2015年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还没有一个比较成熟的模式。

  在今年提交的议案中,张智富也提交了“放开并规范综合经营”的建议。“实践中,银行控股券商、保险、基金等非银金融机构已成为事实,而目前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具体事项采取个案审批的方式,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建议《商业银行法》修改允许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张智富在议案中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在其提交的议案中表示,建议在《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扩充,“可以采用列举与概述相结合的方式,将具体业务分为三类:一是基本业务;二是附营业务;三是兼营业务。”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也建议,应立足商业银行发展实践、结合国际先进行业经验,适当扩充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考虑取消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银行以参股、控股等模式开展经营。

  “目前《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对外投资限制较为严格,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相匹配,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崔瑜也表示。

  加大处罚力度

  与扩充业务范围等一同被关注较多的,还有加大处罚力度方面。杨小平称,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对金融机构违法的处罚力度“宽”“松”“软”。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在提交给两会的提案中也表示,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200万元,这样的处罚力度,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有效扼制被处罚主体后续违法行为的产生,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综合上述多位代表委员的建议意见,加大处罚力度可以从增加处罚情形、处罚手段、幅度等方面进行修改。“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对公共利益以及特定利益的损害程度等,确定适当的处罚种类、幅度,确保处罚的实施效果。对于违法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殷兴山建议。

  张智富建议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提升监管有效性:一是结合市场发展,吸收监管规则,从法律层面完善应予处罚情形,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适当提升处罚上限,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金融违法行为成本,严肃市场秩序;二是完善相关责任人员处罚,针对不同类型违规行为,区分设置个人处罚幅度和标准。

  杨小平称,建议在修订《商业银行法》时,通过综合采用提高处罚幅度,明确“按次”“按笔”处罚,处罚金额与营业额相挂钩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丰富处罚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此外,多位代表建议对商业银行种类进行重新分类。“建议根据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盈利水平、客户覆盖、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实行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促进银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张智富表示。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