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10万亿结构性存款迎规范:应比照资管产品销售 设12个月过渡期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愿)讯,继多地银保监局发文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后,10月18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结构性存款定义、核算和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披露等进行详细规定。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应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应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

  同时,为促进业务平稳过渡,《通知》还设置了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同时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严格区分一般存款

  2002年,外资行在中国首次发行结构性存款,随后中资行也相继推出同类产品。特别是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结构性存款迎来爆发式增长,并产生了一些乱象。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全国大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38824.59亿元,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69673.49亿元,共计10.85万亿元,同期境内存款余额分别为896651.95亿元、845543.47亿元。

  此次《通知》就结构性存款进行明确定义: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差异,厘清两类产品的监管框架,避免产生混淆,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

  《通知》还强调,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资格分为普通类和基础类),同时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如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等。

  “上述要求意味着大量中小银行不能发行结构性存款,”一位银行业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近几年有很多中小银行申请了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销售要求比照资管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还特别对结构性存款的销售问题进行规范。《通知》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同时应满足销售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析以及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等五个条件。

  “与一般性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复杂,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程度较高,应比照资管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适用更加严格的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在收益率方面并没有明确要求,仅提出“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而日前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则明确指出,结构性存款销售不能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

  在消费者投资保护方面,《通知》要求,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新老划断”并设置1年过渡期

  按照《通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即2019年10月18日。不过,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

  《通知》称,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一位银行业人士表示,该过渡期应该与结构性存款的期限有关,目前绝大多数结构性存款的期限都在一年或一年之内。

  “相比于仅设置’新老划断’或过渡期安排,《通知》同时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避免对银行流动性管理和平稳运行造成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银行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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