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互联网金融还在打擦边球?北京发文规范相关业务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财联社记者从北京银保监局获悉,今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有关业务进行规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科技的崛起,银行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平台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紧密。而这原本两项促进的业务,却在激烈的竞争下滋生越来越多的违规之举。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近年,北京银行业保险业与互联网科技加速融合,合作领域和规模不断扩大,部分中小机构相关业务规模、占比、增速较为突出。

  “但监管发现,部分银行机构相关业务发展不够审慎,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不足,合作机构资质良莠不齐,存在套贷骗贷、多头借贷等风险和问题。”北京银保监局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也存在非持牌机构经营“打擦边球”、从业人员突破执业登记范围办理业务、管理责任划分不清、信息披露不全等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影响行业发展和市场秩序。

  而《通知》正是对这写违规行为进行梳理并予以规范。一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进行规范,“能够做好,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清理金融科技公司乱象。”

  资深互金观察者毕研广表示,从现阶段看,有些金融科技公司打着金融科技的招牌却在从事违法金融活动,有的借助大数据风控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但是却进行盗取、滥用、买卖用户数据。再者有些金融机构与助贷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充当资金来源方,助贷公司借助自己的场景、平台对外进行贷款。然而,风控核心环节并不是由金融机构来做,而是委托外包了给了助贷公司甚至这些助贷公司和互联网借贷平台捆绑在了一切。“这些风险随着规范文件的出台将来也会得到一定的遏制。”

  重点1:银行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

  《通知》强调,首先明确依法审慎开展合作类业务这一总体要求,规定银行开展合作类业务不得突破自身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要求银行在业务发展初期应注意循序渐进,以试点等方式逐步开展。

  《通知》还要求银行机构充分披露合作业务信息及合作各方的责任边界,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明示收费主体、项目和标准;严格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平台发布的各类营销宣传信息,防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销售、违规展业,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重点2:银行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

  《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重点3:银行要规范开展线上贷款业务合作

  《通知》将线上贷款业务作为规范重点,针对当前行业中存在的乱象和问题,提出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加强信用风险管控、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等要求。

  《通知》明确提出,银行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应经总行审批,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且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

  同时,《通知》鼓励银行探索运用远程视频、生物识别、数据风控等技术加强对外部欺诈、过度借贷、重复授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

  重点4:三个“不得”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通知》明确规定,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不得代收保费,以杜绝由于第三方网络平台超范围介入保险业务经营引发的各种问题和乱象。

  重点5:严格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和宣传销售行为管理

  《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且不得进行不实陈述、与其他同类保险产品进行不当比较、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虚假宣传优惠活动等误导性描述。

  同时,《通知》重点要求加强保险销售人员和费用管理,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保险机构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等,以有效防范由于违规“返佣”、变相激励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乱象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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