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集团、神雾环保、吴道洪等被查封1亿元财产
自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因与南京银行陷入借贷纠纷,神雾集团等被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约1亿元财产。
以下为全文: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与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4财保27号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1-2层。
主要负责人:张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锴,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C座6层。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
被申请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
被申请人:吴道洪,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李丹,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李丹、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884498.1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李丹的财产,限额100884498.17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石东弘
审 判 员张勤缘
审 判 员王小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宗腾
书 记 员王典
关键词阅读:神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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