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星集团合并重组计划获法院批准

  2018年6月26日,齐星集团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2018年7月16日,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出具(2017)鲁1626破1至11号、13号、15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齐星集团等二十七家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下为裁定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26破1至11号、

  13号、15至29号之十二

  申请人: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马军权

  2017年8月1日至10月12日,本院根据债务人齐星集团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邹平铝业有限公司、邹平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山东齐星电缆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工业铝材有限公司、山东齐星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邹平齐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星房地产有限公司、邹平县铁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森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县齐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平县雪花山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邹平县雪花山餐饮有限公司、山东雪花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邹平齐星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齐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齐星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无棣齐星物流有限公司、无棣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青岛星瀚信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的申请,相继受理其重整案,并同时指定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2017年10月20日,本院根据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并指定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为合并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18年6月26日,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对《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2018年7月4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依债权分类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批准该《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2018年6月7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并提议于2018年6月26日采用网络直播形式召开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本院准许后,管理人在法定期间内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表决规则、表决方式通知了债权人、出资人。本次会议表决方式为网络投票表决与书面表决函投票表决相结合。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设置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

  经统计,各组表决结果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表决权的人数为13人,债权总额1 227 022 675.16元。该组采用书面表决方式表决,出具书面表决函的13人,同意《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12人,占该组表决人数的92.31%,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1 213 528 334.3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8.90%。

  2.职工债权组有表决权的人数为5 085人,债权总额 210 587 266.92元。该组采用书面表决方式表决,出具书面表决函的4 837人,同意《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4 416人,占该组表决人数的91.3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186 316 955.87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8.47%。

  3.税款债权组有表决权的人数为4人,债权总额 166 044 936.69元。该组采用书面表决方式表决,出具书面表决函的4人,同意《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4人,占该组表决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66 044 936.69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

  4.普通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为1 975人,债权总额为13 985 459 195.54元。因部分债权人存在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等原因无法参加网络会议,为保障全体债权人依法行使表决权,该组采用网络投票为主与个别债权人出具书面表决函相结合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数为1 576人,其中网络会议签到1 574人,出具书面表决函2人。本组表决中同意《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1 323人(其中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 321人、书面表决同意2人),占该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数的83.95%;同意《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0 004 820 439.8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1.54%。上述同意《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对该草案表决事项投同意票的债权人,不包含参加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但未投票的债权人。

  5.出资人组有表决权的人数为49人,所持股权金额 1 580 392 000元。该组采用书面表决方式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表决,出具书面表决函的45人,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45人,占出资人总人数的91.84%,其所持股权金额1 571 699 844元,占该组总股权的99.45%。

  以上各表决组,债权人均已过半数同意《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同意《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中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人数超过半数,其所持有的股权占该组股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已获通过。

  本院认为,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内容、程序、表决规则及依债权分类设置表决组等方面,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制定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完整,债权清偿顺序、清偿时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且出资人组已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经营方案具有较强可行性;投票表决过程公开、透明、规范,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计票过程进行监督。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且表决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批准并执行《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迅速、高效地清偿债务,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尽快恢复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的经营活力,实现重整目标。综上,管理人制定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表决程序规范、合法,且已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故对管理人提请本院批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齐星集团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邹平铝业有限公司、邹平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山东齐星电缆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工业铝材有限公司、山东齐星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邹平齐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星房地产有限公司、邹平县铁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森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县齐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平县雪花山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邹平县雪花山餐饮有限公司、山东雪花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邹平齐星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齐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齐星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无棣齐星物流有限公司、无棣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青岛星瀚信德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齐星集团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邹平铝业有限公司、邹平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山东齐星电缆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工业铝材有限公司、山东齐星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邹平齐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星房地产有限公司、邹平县铁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森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县齐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平县雪花山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邹平县雪花山餐饮有限公司、山东雪花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邹平齐星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齐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齐星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无棣齐星物流有限公司、无棣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青岛星瀚信德贸易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齐 同 胜

  审 判 员 李 海 霞

  审 判 员 李 学 勤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红 茹

关键词阅读:齐星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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